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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颁發《福建省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使用土地管理辦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21-6-10 19:43
標題: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颁發《福建省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使用土地管理辦
各地域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当局,省直各单元:

現将《福建省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利用地皮辦理法子》印發给你们,请依照履行。

福建省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利用地皮辦理法子

第一条 為鼓動勉励台灣同胞来闽投資,促成闽台經济互助與技能交换,保障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包含合股谋劃企業、互助谋劃企業和独資企業,如下简称台胞投資企業)利用地皮的正当权柄,按照國務院《关于鼓動勉励台灣同胞投資的劃定》及國度有关法令、律例,連系本省現实,制订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合用于本省范畴内的台胞投資企業。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地皮辦理局為本辖區内台胞投資企業利用國有地皮的主管构造。

第四条 台胞投資企業扶植用地必需合适國度财產政策、地皮操纵整體计劃、都會整體计劃、情况庇护、卫生防疫及消防等有关劃定。

第五条 台胞投資企業對利用的國有地皮,只有地皮利用权,地皮所有权、地下資本、埋藏物均属國度所有。

第六条 台胞投資企業利用國有地皮,可經由過程以下方法获得地皮利用权:

(一)按照本法子劃定,申请劃拨地皮利用权(如下简称申请用地);消痔瘡茶,

(二)省内企奇迹单元操纵原有园地作為合股或互助前提配合举行合股、互助谋劃企業(如下简称地皮入股);

(三)國有地皮利用权出让和让渡,详细法子根据國務院劃定另行制订。

凡从事地皮開辟谋劃、贸易、游览等谋劃性项目标用地,限按前款第三项方法获得國有地皮利用权。

第七条 台胞投資企業可以在本省投資从事成片地皮的開辟谋劃,详细法子按國度和本省的有关劃定履行。

第八条 台胞投資企業申请用地,必需向本地市、县地皮辦理局提交以下文件:

(一)企業法人業務执照;

(二)經扶植主管@部%42妹妹8%分@核准的開端设计文件和总平面安插圖;

(三)按照法令、律例劃定必需报送的其他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地皮辦理局在收到上述文件后,依照《福建省地皮辦理施行法子》劃定的核准权限审查用地,并报同级人民当局核准。审批构造应在收到所有文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议。

第九条 台胞投資企業申请用地經核准后,应與本地市、县地皮辦理局签定地皮利用合同。地皮利用合同应具有如下重要条目:

(一)地皮的坐落、四至范畴、面积、容积率、修建物限定高度;

(二)地皮的用处及地皮利用刻日;

(三)扶植刻日及扶植请求;

(四)地皮利用者应遵照的义務蘆洲當舖, 性条目;

(五)地皮利用者应付出的金钱及付款方法;

(六)地皮利用权收回時地面附着物的处置法子;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条目。

台胞投資企業按地皮利用合同劃定交付款额后,由本地市、县地皮辦理局供给地皮,發给《扶植用地允许證》,并在扶植完成后三旬日内,經核對换發《國有地皮利用證》。

第十条 凡操纵已具有的地皮利用权作為出資或互助前提與台灣投資者配合举行合股、互助谋劃企業的,具有地皮利用权的一方必需依照本法子第八条劃定,向本地市、县地皮辦理局提出申请,經审查赞成并报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核准后,由本地市、县地皮辦理局與台胞投資企業签定地皮利用合同,打点地皮利用权变動挂号手续。

第十一条 台灣投資者举行台胞投資企業在用地未能按本法子第八条第一款劃定提交报批文件時,可持經有权构造核准的项目建议书(独資企業為项目申请书)或可行性钻研陈述,向本地市、县地皮辦理局提出预约用地申请,經县级以上人民当局依照《福建省地皮辦理施行法子》的劃定权限审查核准后,與本地市、县地皮辦理局签定预约用地合同。

预约用地每亩应交纳一千元至三千元的预约金,各地(市)可按照所需用地环境在上述劃定幅度内肯定详细计收尺度。预约金可冲抵应付出的款额,确因申请设立的项目未能得到核准而辞去预约的,可退還预约金。

预约用地应在预约合同見效之日起一年内打点正式用地核准手续,除前款缘由外,過期不打点的,预约金不予退還。

第十二条 台胞投資企業經由過程申请用处所式获得國有地皮利用权,应缴纳园地開辟费和地皮利用费。

(一)园地開辟费按現实產生数额一次性缴付。分期缴付的,应按中國人民银行法定的固定資產贷款利率付出利钱。

园地開辟费包含征地、拆迁、安顿抵偿及直接為台胞投資企業配套扶植的根本举措措施等用度。自行開辟园地的,征地、折迁、安顿抵偿费由本地市、县地皮辦理局按劃定计收。

(二)地皮利用费按年缴纳,其尺度為每一年每平方米一至十元。各地(市)可按照地皮的用处、地舆情况前提等身分在上述劃定的幅度内肯定本辖區内详细的收费尺度,并报省人民当局存案。

台胞投資企業經由過程地皮入股方法获得國有地皮利用权的,应依照前款第二项劃定缴纳地皮利用费。

第十三条 从事农業、林業、畜牧業、养殖業的台胞投資企業,可依照企業業務额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比例缴纳地皮利用费。

第十四条 地皮利用费尺度的调解距离期很多于三年,每次调解幅度不跨越尺度的百分之三十。地皮利用费尺度调解后,台胞投資企業应按新的尺度缴纳地皮利用费。但地皮利用费在起头用地五年内不调解;按業務额百分比缴纳的及以地皮入股作為合股或互助前提的,其地皮利用费不调解。

第十五条 以地皮入股方法利用國有地皮的台胞投資企業,地皮利用费由供给地皮利用权作為合股或互助前提的一方缴纳;租赁衡宇或通用廠房的,由出租者缴纳。

第十六条 地皮利用费应在用地获核准之日起按年缴纳。第一日积年用地時候跨越半年的按半年计较,不足半年的免缴,現金板,今后逐年缴纳,于每一年十仲春三十一日前交清。過期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十七条 地皮利用费由本地市、县地皮辦理局收取上交财務,并按地皮利用费入库总额的百分之三返回地皮辦理@部%42妹妹8%分@用于地皮辦理营業用度。

第十八条 台胞投資企業利用國有地皮,在合同劃定的扶植刻日内免缴地皮利用费。

举行產物出口型、技能先辈型企業及國度鼓動勉励成长的农業、林業、畜牧業、养殖業,谋劃年限十年以上的台胞投資企業,自出產谋劃之日起五年内免缴地皮利用费;举行國度鼓動勉励成长的科技、教诲、文化、医疗卫生和社會公益奇迹、根本举措措施扶植项目标台胞投資企業,可提出减免地皮利用费申请,經原扶植用地核准构造批准,予以减免。台胞投資企業投資成片地皮開辟,操纵荒山、荒地、荒滩的,除一次性收取地皮出让金外,免交二十年(含扶植期)地皮利用费。

第十九条 台胞投資企業因不成抗力,遇特大天然灾难或其他特别环境,造成經济上紧张丧失,确切没法缴纳地皮利用费的,可提出申请,經原扶植用地核准构造核准后,可缓缴或减免地皮利用费。

第二十条 對本法子公布前已建项目或已签合同中地皮利用费低于本法子劃定尺度的,按原合同履行;高于本法子劃定尺度的,可以申请改按本法子劃定履行,但已收取的部門不予退還。

第二十一条 台胞投資企業按本法子第六条第一款(一)、(二)两项劃定获得的國有地皮利用权,未經当局有权构造依法核准,不得扭转用处,不得让渡、出租和典质。

第二十二条 台胞投資企業的用地年限应與核准的企業谋劃刻日不异。期满或提早终止谋劃,其地皮利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无偿收回。期满后必要续期的,应于期满前一百八十天从新申请,打点续用地皮手续。

地皮利用权收回時,地上附着物、修建物按地皮利用合同劃定处置。

國度因社會大众长处必要收回地皮利用权時,可按照法令步伐举行,并赐與响应的抵偿。

第二十三条 台胞投資企業违背本法子劃定,有以下举動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地皮辦理局充公其不法所得,并視情節轻重处以至关于地皮利用费尺度二十倍如下的罚款,直到收回地皮利用权;

(一)未打点用地手续或变動挂号而私行利用地皮的;

(二)违背合同劃定私行扭转地皮用处或范畴的;

(三)粉碎地皮資本及其附着資本的;

(四)不法让渡、出租、典质地皮利用权的;

(五)地皮利用权被依法收回而拒不交出地皮的。

当事人對以上行政惩罚决议不平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告状。

第二十四条 因实行地皮利用合同而產生的胶葛,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当事人可依法提交大陆的仲裁機构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告状。

第二十五条 台胞投資企業以地皮入股方法利用团體地皮,应經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核准后與本地市、县地皮辦理局签定地皮利用合同,并参照本法子的劃定缴纳地皮利用费。

第二十六条 本法子由福建省地皮辦理局卖力诠释。

第二十七条 本法子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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